古代中国,早在秦代就已实行司法责任制,及至唐代,司法责任制趋于成熟。《唐律》详细地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详细划定,构建了完善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,为防范司法官不公正裁判案件提供了兜底的追责制度保障。
《唐律》所构建的缜密完善的司法官责任制,一直成为唐代以后历朝司法责任制的蓝本,至今仍有知往鉴今的重要意义。有权必有责。只有权责一致,司法才气真正发挥其作为公正正义最后保障防线的努力作用。
《唐律》对司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责任追究,作了条理明白的构建。它首先强调司法官必须依律文治罪,不得援引比附;如果以致罪有收支的,以故失论。“诸讼事入人罪者,若入全罪,以全罪论。
”即是说,当事人原来没有罪,如果司法官居心虚构事实,或有法不依,或为私情而导致当事人有罪的,司法官应负全责。可见,司法官徇私枉法裁判,须要对其追究全部责任。这就确立了司法官主观居心枉法裁判须追全责的司法责任制原则。在强调对司法官居心枉法裁判追全责的同时,《唐律》又对司法官在差别情形下的责任追究作了细化,并划分对差别条理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泾渭明白的划定。
“从轻入重,以所剩论;刑名易者,从笞入杖,从徒入流,亦以所剩论。从笞杖入徒流,从徒流入死罪,亦以全罪论。其出罪者各加之”。
概言之,当事人原来犯轻罪,司法官居心判为重罪,应将所处重罪扣除应处轻罪之后的余罪科罚司法官。流徒以上的罪,因对人身侵害较大,就要科司法官以枉入的全罪。显然,这是对司法官居心畸重裁判严厉的责任追究。
对于司法官居心畸轻裁判,《唐律》同样作了责任追究划定。“诸断罪应决配而听收赎,应收赎而决配之,各以本罪减故失一等;应绞而斩,应斩而绞,徒一年,自尽亦如之,失者减二等”。如此对司法官畸轻裁判作出细致的责任追究划定,显然是为了防止司法官从畸重裁判走向畸轻裁判的极端。
畸重畸轻两者之间相得益彰的责任追究体系,能够有效防止司法官在裁判历程中权力的滥用,从而为淘汰冤错案件的发生提供了责任的制度保障。此外,《唐律》还对司法官过失误判的情形也作了责任追究划定。“失于入者,各减三等,失于出者,各减五等。
”不难看出,司法官纵然过失误判,也不能推卸责任,只是减轻论处而已。这就堵住了司法官以无意过失论推卸责任的制度毛病,为司法官只管淘汰误判而构建了一种倒逼机制,显然有利于最大化地实现司法公正。西方有法谚云,迟到的正义非正义。
司法不仅要实现正义,而且还要强调正义的时效性。鉴于过于严密的责任追究体系可能引起司法官的畏葸,并有可能“久拖不决”而影响司法效率,《唐律》又对案件的审结期限作了详细划定。
“依令,小事五日程,中事十日程,大事二十日程。徒以上狱案,辨定须断者三十日程。其通判及句,经三人以下者,给一日程,经四人以上,给二日程,大事各加一日程,若有机速,不在此例。”同时还划定禁囚五日一虑,二十日一讯;在京城羁押的囚犯,本司录其所犯案情与囚禁月日以申报刑部。
如此严格的审判时限划定,无疑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。综上所述,《唐律》对司法责任制的划定是完整和严密的,不光有效维护司法权威,促进了司法公正,也对后世发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,以致《唐律》构建的司法责任制体系在唐代以后自清代以绛长达近千年时间内,成为各朝制定司法责任制的蓝本。纵然到了今天,《唐律》关于司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,仍有诸多值得借鉴的有益启示。启示一:司法责任制的构建,须以依法审判为总原则。
司法是适用执法的历程,其前提是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执法的划定裁判案件。没有法官的依法裁判,公正司法只能是一纸空文。《唐律》强调司法官必须依照律文治罪,违背这一原则,将被追究全部责任。
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制作了总原则的顶层制度设计,为法官划出了不起违背执法裁判案件的责任“红线”。当前,我们在司法革新中着眼于构建法官终身司法责任制,也应坚持依法审判这一总原则。凡法官没有依法审判的,岂论有什么样的理由,均不得在责任追究方面享有宽免权。这是法官依法正确履职的兜底制度,必须始终不渝地坚守。
启示二:司法责任制的构建,须以统一的案件质量尺度为基础。法官办案质量的优劣,直接关系到法官责任的追究,案件质量的认定尺度是追究法官是否违法裁判的主要依据。
如果不以一定质量尺度的认定来确定是否需要对法官举行追责,那么,法讼事法责任制的构建就会形同虚设。《唐律》对司法官责任的追究,以案件质量为焦点,划分从徇私枉法裁判、畸重畸轻裁判以及“久拖不决”影响司法效率等方面,构建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责任追究尺度,杜绝了司法责任追究的模糊空间,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地生根扫除了障碍,无疑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。在当前的司法责任制构建中,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法官违法审判的七种情形,同时对八种不作为错案举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举行了明确界定,无论是居心违法审判,还是因认知原因或因事情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案件质量问题,都设计了详细的尺度,这就为依法追究法讼事法责任可供实践操作奠基了基础。这与《唐律》中分门别类追究司法责任的精神一脉相承。
启示三:司法责任制的构建,须以有区此外责任负担形式为保障。毋庸置疑,没有有效的责任负担形式,再严格的司法责任制也只能是“纸糊的老虎”,中看不中用。《唐律》对司法官责任负担的形式,按居心徇私枉法裁判、畸重裁判、畸轻裁判和过失裁判等四种情形,对司法官的责任划分予以差别形式的追究,极具操作性,从而使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因有明确的负担形式而能够落到实处。当前,司法革新正深入推进,法讼事法责任制的构建是重中之重,其中法讼事法责任的负担形式又是焦点,必须予以明确。
没有明确的责任负担形式,法讼事法责任的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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